来源:济南日报
11月16日傍晚,有网友在某社区上发布了一则帖子,题为《看看复出的“问题”官员哪个最给力》。这则列出了17名此前遭到问责的官员复出后任职情况的帖子,受到网友关注;12月9日的《南方周末》刊发了题为《被“诽谤”官员免职后悄然升迁》的报道,指出“诽谤”官员案频发背后的秘密是,“地方官员违法成本几乎为零”,该报道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与前几年官员问责风暴中有省部级官员引咎辞职、被免职的情况相比,在2010年,被问责官员的身份和级别似乎不那么具有看点。但一旦被问责的官员复出,无论职级高低、是否异地,都会引起舆论的质疑。
一旦复出必起争议
今年因“6·21”矿难事故停职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恩东,在事发4个多月后出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此消息发布后,一度引起公众对问责是否走过场的质疑。随后,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属于正常的人事调动,也符合问责流程,不存在问责走过场之说,所有事情都是按国家规矩办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09年7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表示,在李恩东的人事调动中,“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属于厅级副职,低于平顶山市长(厅级正职),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任进告诉记者,在我国,关于问责制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从广义上说,问责制是指对违法违纪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的各类责任,除上述狭义的问责外,还包括人大罢免、人大常委会免职或撤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追究刑事责任等。
中国官员没有退出机制
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梅赐琪看来,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地说“被问责官员复出”。他告诉记者:“客观地讲,单就问责事项来说,大多数被问责的官员并没有触犯党纪国法,作为职业官员的他们当然可以复出;另外,他们是辞去‘职务’,但是‘级别’还是存在的,这是官僚体制的必然,不仅仅是中国特色。”梅赐琪认为,重新起用被问责的官员,既是维护稳定官员制度的伦理需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于人才的尊重。他表示,认为官员被问责了就不应该复出,这本身可能有“非理性”的成分,“对于职业官员来说,只要没有违法乱纪,就不能一棍子把人给打死”。
这位获得美国马里兰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的年轻学者向记者比较了中美两国官员问责制度的差别:“美国的官员分成三类,一类是公务员,为政府工作是他们的谋生手段,他们不是被任命的,而是被政府雇佣的。另两类人是民选的或者是由民选官员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通常不是这些人最主要的谋生手段,他们有自己的工作和专长,如果能够选上或者被任命,他们可以放弃工作来担任官员;反之,如果没有被选上、没有被任命或者引咎辞职,他们可以回到自己的工作中去。相比之下,中国的官员没有退出机制。中国的‘官’作为独立的职业存在,与民间的其他职业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性,官员一旦遭遇问责,他们不太能、也不容易离开‘官’这个职业。”
梅赐琪还提到,中国的官员在被问责之后,实际上没有办法在现有体制中把“历史污点”洗干净了再复出,即便复出之后干出了成绩,成绩所带来的合法性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对于“复出”的合法性的质疑。梅赐琪说:“在有公开的和竞争性的选举制度中,被问责的官员(以及一般意义上有历史污点的官员)通过选举程序,实际上是把自己暴露在了选民面前。老百姓如果再次把他选上去,说明选民愿意在承认他有‘污点’的情况下给予他再次走向前台的机会,他的‘复出’是有合法性的。而我们的制度实际上没有给被问责官员这个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