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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29日10:43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办法指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中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办法强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指出,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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