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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明起实施 达成协议不能随意反悔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2月31日18:15
  中广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我国《人民调解法》明天,也就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作为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更是使这种老百姓最经济的化解矛盾方式有了法律的保障,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再也不能随意反悔,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北京司法局基层处处长石光春从汇总的案例分析,绝大部分的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普通的民商案件是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而且是老百姓最经济的解决方式。

  石光春:什么叫“最经济”,《人民调解法》里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老百姓有了矛盾纠纷,找到咱们调解组织,全是无偿的,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的。

  石光春分析,《人民调解法》实施之后,老百姓选择这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仅省了诉讼费,而且还省了路费。

  石光春:我有了这个调解组织的设置,自然而然,解决矛盾纠纷的机构和人员就在咱们老百姓的身边。

  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活动,法律规定了“自愿平等原则,不违法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石光春说,这是老百姓最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处理手段。

  专业人士分析,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对老百姓来讲最经济、最便捷、最自主。可是有人就问了,“调解员依据什么来调啊?如果调来调去解决不了问题,那不是耽误工夫吗?”

  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则,比诉讼要宽松,法律、社会公德、村规习俗都可以作为调解依据。

  以前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协议约定是人民调解工作曾经遇到的最大的瓶颈,不仅使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调了也没用”,而且挫伤了费力做工作的调解员的积极性。司法部基层司副司长王学泽强调,以后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再不是可以随便反悔的了。

  王学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于不履行协议的,调解法也规定了一个保障措施,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有两种形式,一种就原纠纷起诉也可以,另一种可以拿着协议去法院申请履行这个协议。同时还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到法院走一个司法确认程序,法院一旦确认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关于人们对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纠纷能力的疑问,王学泽介绍,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几乎所有村委会、居委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对居民的基本情况比较熟悉,在当地也很有威望。而一些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也根据需要建立的调解组织,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稳定器的作用。

  王学泽: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8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500万,每年调解纠纷都是几百万件,特别是最近两年一年调解八、九百万件。调解员的素质比以前也提高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0%以上,调解员掌握的法律知识、技巧比过去都有了提高。

  目前,司法部正在推进在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或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这项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法院院长会上,要求各级法院以《人民调解法》实施为契机,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配合,促使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王胜俊:各级法院要认真借鉴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诉前。

  作者:孙莹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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