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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给力”人民调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2日09:53

刘武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意味着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法律化,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于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明确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是人民调解法的一大立法亮点。正是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赋予和彰显了人民调解制度刚柔相济的品格。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要不要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中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实践中,当事人漠视、无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当事人随意反悔,协议难以执行甚至沦为一纸空文,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通过立法提升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势在必行。人民调解法在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以解决生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而一旦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往往只得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大了法院的审判负担。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作出了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则权利人在对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对司法确认制度明确作出规定,是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审判活动有机衔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司法确认制度大大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维护和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对于充分、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人民调解法的立法亮点还不止上述内容,但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彰显人民调解制度刚柔相济的品格,避免调解协议沦为一纸空文,堪称人民调解法最大的立法亮点。

套用一个最流行的词语: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法“真给力”!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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