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后驾驶宝马车撞死11岁女孩后逃逸,为掩盖醉驾事实还另找他人顶替。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齐淑斌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主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0年1月21日20时许,齐淑斌醉酒驾驶由吴某所有的宝马轿车,行经泰顺县房管局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乘员小女孩朵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齐淑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同时找来刘东(化名)为其顶替。当日21时58分,刘东主动到交警大队交代情况,后经民警电话通知,齐淑斌到公安机关投案。
泰顺县法院于5月28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齐淑斌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而提起抗诉。7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月,经泰顺县法院重审后,肇事者齐淑斌由此前一审判处4年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宝马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该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12万元。驾驶者齐淑斌因醉酒驾驶,除刑事责任外,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22万余元。车主吴某明知齐淑斌醉酒,仍借车给他,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他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8万余元。 (方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