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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一个很好的普法课堂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2日10:48

张爱军

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但那次主持调解“离婚”的经历仍然难忘。

那时我还在中学教书,义务担任人民调解员。一位年近七旬的大妈为了儿子的“离婚”找到我,心酸地对我说:“张老师,本来家丑不可外扬,可我实在没办法啊!顾霞本来是老二的媳妇。老二出事后就和我家老大"结婚"了。谁知道她现在有了相好的,又要和老大离婚。”看得出来,大妈不希望儿子媳妇分开。

我耐心劝解大妈别难过,并表示一定尽最大努力调处。在另一调解员老钱的陪同下,我着手开展调查。经过比较全面的调查后发现,这起“离婚”案件复杂而特殊。当年老二因工死亡后,老二的媳妇就与老大“成婚”,却没有领取结婚证。老二的媳妇与老大共同生活近三年,感觉生活不幸福,所以就要求“离婚”。在走访村干部、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亲属以及左右四邻后,得知大伙儿都一致认为老二的媳妇太无情,老大和大妈都很可怜。

依据法律规定,未领结婚证只能称为“非法同居关系”,“离婚”其实就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调解。老二的死亡赔偿金(包括其父母、妻子和孩子的份额)从未分配,一直由老二的媳妇保管使用,现在已经超过了正常的两年民事诉讼时效。在这中间,老大的父亲死亡,这样产生了二次继承与代位继承。

我和老钱商量后,觉得这个纠纷非同一般,到当事人所在地调解可能会更方便。周六我早早地骑车来到大妈的家里,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的主要亲属以及部分村干部。听说要调处“离婚”案件,左邻右舍也都赶来凑热闹。

当事人双方分别讲述了这起婚事的起因、经过、结果和自己的最终要求。其间,女方有个稍懂点法律的旁听人员提出:“他们对老二的遗产继承应该在两年内主张,现在都两年多了,主张超过时效了。”对此,我特别慎重,当场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通过村主任证实大妈曾经提出过要继承老二财产的要求,于是接下来我适时向在场的人讲解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知识,指出大妈属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况,依然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然后我向大家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向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的群众分发了相关的法制宣教手册。之后,我再次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尽管当事人双方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称呼显得有些羞涩,但是在陈述自己的最终要求时还是显得十分慎重。有些旁听的群众也不时地问上几句。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较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了,并当场履行了所有协议条款。

一场奇异“离婚”调解就此圆满完成,我也感到如释重负。

在回去的路上,村主任高兴地拍着我的肩膀说:“张老师真有你的。下次我村有纠纷还请你来调。我腾个大点的地方,让更多村民来学习。”这让我深深意识到,调解不仅是解决纠纷的过程,还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教育课堂。 (作者系江苏省如东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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