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宁夏高院成功调处一起新类型案件逾千万元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款案化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5日09:44
  本报银川1月4日电记者潘从武记者今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支付了逾千万元的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款,这起长达12年之久的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的新类型案,成功调解结案。

  据介绍,1998年10月,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与中宁县第二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了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2007年11月,中石油宁夏化工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瀛海银川建材向其支付未分配利润2358.5万元;对瀛海银川建材的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由瀛海银川建材收购中石油宁夏化工厂在该公司的其他剩余财产(股权)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瀛海银川建材向中石油宁夏化工厂支付未分配利润;瀛海银川建材收购中石油宁夏化工厂在该公司的股权,并向中石油宁夏化工厂支付收购款。一审宣判后,中石油宁夏化工厂、瀛海银川建材均不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过程中,中石油宁夏化工厂增加了诉讼请求,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又将瀛海银川建材作为被告,以债权纠纷为由,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此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依法追加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09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瀛海银川建材债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款案,合议庭庭审后,决定调解优先,依法促使当事人在审判环节主动和解。通过适时加大调解力度,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瀛海银川建材向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支付利润分配和股权收购款1000余万元。

  


  案意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此次调解结案的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款纠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才亮认为,股权的自由转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较晚,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少。王才亮分析说,近年来,此类案件发生后,人们逐渐从找政府解决转为找法院解决,当事人不找市长找法律,通过诉讼解决股权转让的纷争,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但他表示,股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了法院能否得到法律保护是一个问题,尤其是这类新类型案件,往往会发生官司弄得当事人精疲力尽,还可能赢了官司却执行不了的局面。因此,在诉讼中,法院的依法积极作为对于纠纷的解决十分重要。此外,当事人能否灵活处理诉求也是法院民事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本案可谓是案结事了,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作为新类型案件实属不易。

  

(任雪)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