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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挑战与应对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5日09:59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中面临三个问题:如何具体化、本土化和如何处理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体系的关系,应对的基本路径应有:抓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从时代立场出发,以中国法治实践为依据,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相关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尊重并研究如何有效地吸收融汇地方法治经验和传统学术资源中的有益内容,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民众的法律观念、信仰的结合;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交锋,在论争中加强和完善自身

  

王峰

  面临的挑战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系统工程中的一环,是法治领域内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要求和具体成果的反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同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既遵循共同的发展规律,也有源自于自身领域特殊性的独有的发展规律。

  在现阶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不断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再次遇到了如何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现阶段的法治实践相结合的问题,即如何进一步“中国化”的问题,包括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具体化、本土化,以及如何处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门理论科学,但并不是完全抽象的、先验的,同时也是具体的、实践的科学,就目前的发展来看,我们则更多的是从哲学和法律基本理论的层面来理解它。停留在概念演绎、规范判断、原则推理的理论层面,缺乏实践的内在支撑,很难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美国杰出的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经验,而非逻辑。”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所需要的法治产品,需要将抽象的原理用语义明确表述出来,把隐含的逻辑用明确的判断标准固定下来,需要的是一种实践的科学。在西方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同法治思想学科同等发达的是法律逻辑、法律技术学科。在发展关于法律的理论智慧的同时,法的实践智慧也深受重视,并且经过长期的培育,产生了一大批职业的法律家,善于运用法律理论去推理、论证、规范具体的法律现象,创建了案例分析学说、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论等,在法学理论宝藏和实际操作中架起一座座桥梁。而以实践性著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却没有及时地搭起这座桥梁,不能不说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中的缺憾,并且也成为它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这些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法治理论的中国化的进程中都始终存在着,只是在新的时代、新的国情条件下,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以新的挑战形式出现,需要我们与时俱进的加以研究并寻求应对之道。

  应对的路径

  第一,抓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从时代立场出发,以中国法治实践为依据,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相关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马克思主义是富有革命的理论体系,但是其革命性的表现恰恰是不承认有任何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成规。按照社会发展的本质规律来诠释法律与权利问题,大力的发掘和实践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时代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迎接挑战的基本姿态。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有批判性、否定性,更有建设性、肯定性。其建设性尤其体现在人、社会、国家三个有机环节的关系上,在社会主义背景下,这三者的关系最不容易被异化。人的需求更多的转换为法律权利,对人的自由、权利、幸福问题更趋重视,国家和社会的相互支撑、相互融合力度更强,法律所调整之下的公民社会更有利于实现自由与公正。围绕着这些要素展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民主治理、注重民生、公正司法等法制理论是顺理成章的,以人为本、法治国家、和谐社会也不会陷于空谈。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无疑成为具有高度建构性的社会治理思想。

  随着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组构关系和交往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往我们所认知的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经验与科学的关系有了更新的发展,而中国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道路和法治实践也没有任何现成模式和先验原则作参照,因此,我们在认知和比较法律这一范畴时只能以我为主,不能停留在过去的认识水平和思维境界上,也不能一成不变地沿用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表述和词汇,需要基于现实物质、精神生活重新塑造法的存在意义、法的价值目标、法的理性标准、法的本体利益、法的伦理表达,以接近到对法律现象的科学认识。

  第二,尊重并研究如何有效地吸收融汇地方法治经验和传统学术资源中的有益内容,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民众的法律观念、信仰的结合。

  马克思主义的本土化应该在两个维度上展开,即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传统、心理需求、甚至表达习惯相结合,化洋为土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马克思主义被中国民众所掌握所接纳,而且不仅仅成为本土文化的组成部分,更成为改变和提升本土文化的力量。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政治、经济的动机要是没有正当的或道德的解释都是无法存在并获得重大影响力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我们在创造法治生根发芽、发展壮大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时,还需要营造塑造坚定的法治信仰和法律情感。

  在公民法制意识的培养塑造上,要辩证性的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保障的关系,充分强调维系社会公正,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既高扬社会公正价值的旗帜,也重视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提倡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第三,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交锋,在论争中加强和完善自身。

  马克思主义起源于反思和批判人类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尤其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阶级关系。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其中法治是重要的一环。马克思主义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基础的虚空性,指出它在表面上鼓吹以权利本位为核心、个人权利至上,表面上赋予社会成员以平等的权利,实际上,不过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当然,西方国家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理论和文化也在不断的发展与自我修正,一些内容在探讨人类法治文明共性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对此,我们除了继续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外,还要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提炼和总结,发现新的视角,充实新的观点和证据,更为自信的开展与资本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论战。

  在对国家政权行使者的约束上,马克思主义法治学说更坚决地反对官员腐败,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各种倾向。马克思主义法治学说的这些闪光点在当前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都有着很好的例证,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所探索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体系、执法司法制度体系等,并不逊色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法构架。

  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说,中国法学一直都没有具有自主品牌的理论学说,一直都在引介西方的法学流派,一直在苦苦追赶法治现代化的步伐,如何打造自主性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使我们的理论直面政治、经济、道德、宗教、文化等社会现象,具有理性、科学、创造、批判色彩,能叙说我们自身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通过理论学术来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与人权事业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的时代使命。

  (作者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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