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月5日电
(银雪)5日,重庆王紫绮等涉黑案在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依法驳回王紫绮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0年8月,法院一审判处王紫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陶铭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其余24名成员中1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分别被判处2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涉案4名民警分别因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王紫绮、陶铭古等20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赵祥和、邱冬2人撤回上诉。2010年11月16日和17日,重庆高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4年以来,王紫绮等人先后将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人纠集在一起,以王紫绮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卖淫场所为依托,通过设置管理人员和职责分工,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
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该组织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励、解救为组织利益被关押的组织成员以及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不仅如此,该组织还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因纠纷而引发枪案,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维持被告人王紫绮、陶铭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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