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5日讯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近日对两个法人利用他人账户炒股作出处罚决定。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违规行为,应当引起重视。这是记者今日从证监会获悉的。
据证监会披露,杭州金伟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国强,于2002年4月19日至2007年4月23日期间,该法人利用其下挂的18个自然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最终获利473.59万元。
证监会认为,该法人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和原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依据原证券法的规定,对杭州金伟实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法人违法所得473.59万元、对金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同样因此受到处罚的是杭州昌瑞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勤。经证监会查明,在2002年7月5日至2007年9月3日期间,杭州昌瑞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其下挂的201个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最终亏损1161.48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规定的“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和“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为此对该法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董勤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有关人士分析,法人开设账户并在其名义下挂多人账户进行炒股,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申购新股的中签概率,“打新”获得暴利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常见现象,而且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实际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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