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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三套规章 反垄断执法更有依据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1月07日07:37
  中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记者汪群均、实习记者付倩倩)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反垄断法》实施近两年半,相关配套规章陆续出台。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工商总局昨天一口气出台了三项配套规章,目的是使执法部门执法时更有依据。

  那么,这些配套规章的出台跟老百姓的生活又有何关系?中央台记者昨天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曹红英处长以及参与起草这三项规章的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详细解读了将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三项法规。

  《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此规定把经营者之间达成或通过行业协会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等行为界定为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曹红英:

  曹红英:规范的是厂家生产企业,也包括经营企业,包括同行之间,也包括上下游之间,联合划分市场,联合限定产量,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破坏作用大。发生在很多领域,比如,一些地方的建筑领域,混凝土企业联合起来我们就划分市场,你供东区我供西区,就形不成竞争,价格就会抬高,最终还是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认为这一规定主要打击的对象是试图同谋垄断的竞争企业。

  盛杰民:打击的对象主要是竞争者,达成同谋的这些企业,这在各行各业都有的,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垄断协议……

  去年10月,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主管部门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今后,如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处罚力度将更大:

  曹红英:如果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工商机关先责令他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反垄断法处罚,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曹红英特别强调,这一规定对行业协会同样有规制作用。今后,行业协会如果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也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不排除解散涉嫌违规的行业协会。

  《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此规定主要约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企业。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曹红英。

  曹红英:这个规定主要管大个头的企业,首先这个企业要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没有就不属于我们规章管的范围。反垄断法不管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从事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捆绑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实行差别待遇等。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前提条件,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强制交易和歧视待遇等。

  盛杰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行为:一,可能用很低很低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价格,来销售我的产品,目的不是为消费者提供益处,而是排除其他的竞争者。还有一种是强制交易,另外还有歧视待遇,还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等等。

  但专家认为,目前国内能够形成行业垄断的企业,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外并不多见。而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形成垄断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虽然如此,专家还是明确表示,这一规定的实施将给有垄断嫌疑的企业带来空前的压力。

  《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此规定第三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包括:明确要求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通过各种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否则在受到经济处罚的同时,工商机关将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曹红英 :

  曹红英:滥用行政权利的处罚主要由上级机关来做出,我们主要是一个建议权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这个建议权就了不得,作为一个行政机关,那么一个反垄断的执法机关,对你这行为提出建议,而且是向它的上级机关来建议,那我觉得它也是吃不消的。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盛杰民教授认为,国家工商总局此次出台的三个规定,给工商系统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能让工商系统职工甩开膀子,积极主动的查处此类案子。

  作者:汪群均 付倩倩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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