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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为当事人减负申请执行不再预先缴费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8日09:42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通讯员牛万昌以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缴足执行费,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而现在,申请执行人只需递交相应的法律文书符合立案标准即可申请执行,并不再负担执行法官在办案中产生的差旅费。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项为当事人减负的措施。

  据了解,乌市中院仅2010年因执行需要已实际支出差旅费用5.5万元。以上费用全部由该院财务负担,未让当事人负担一分一毫。

  新疆律师屈传涛认为,法院不预收执行费,看起来是小事,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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