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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环境行政处罚须听证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8日09:53

本报记者郄建荣

  仔细查看环境保护部的政府网站,几乎每隔几天,就有环境违法企业被查处的信息披露。“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数量上在增长。”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此,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规定,四类环境行政处罚需要听证。他认为,规定强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具操作性。

  



  部分人员认识尚不到位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依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结合环境执法的具体实际,环境保护部将行政处罚法的概括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定发布了规定。

  “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数量上在增长。但部分环保执法人员对听证目的的认识还不准确、对听证程序的把握还不到位、驾驭听证流程的能力还有待于提高。”这位负责人说,基于这些原因,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细化听证规定,明确听证程序,强化可操作性。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强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环境保护部制定规定的目的之一。“为保障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质证权等权利,规定明确了听证告知、听证申请、听证通知和听证会举行等程序;细化了公开原则、回避制度、当事人代理制度、申请变更或延期举行听证会等制度。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详细列举了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如申请或者放弃听证的权利、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陈述申辩的权利、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依法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

  


  处罚五万元以上须听证

  “在听证范围的确定上,兼顾处罚法规定和环境执法实际。”这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需要环保部门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基于公正与效率、成本与收益的统筹考虑,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细化为四种,即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等四类行政处罚需要听证。

  他说,在环境执法实践中有些与行政处罚关系密切的行政命令,如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等,对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较大。为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环保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听证适用范围,有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考虑到环境执法的实际,赋予了环保部门是否启动听证程序的决定权。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规定第6条还规定了环保部门主动启动听证程序的情形,即环保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规定力求突出可操作性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性,规定对听证程序各环节,如听证的告知、申请、通知,听证会举行的程序,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的内容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力求突出可操作性。

  “在听证程序中,听证组织机构和主持人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不仅是听证程序的参与者,更是听证程序的引导者,他们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决定听证的效果。”据这位负责人,规定专章中规定了听证机构和听证主持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义务和申请回避的条件。

  同时,规定对听证中可能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延期、中止、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细化,方便执法人员掌握。

  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1月7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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