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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启发与思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2日08:50
  编者按:2010年12月28日至29日,司法部在江苏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作为会议特邀专家作了发言。王牧教授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就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现将其发言稿刊发,以飨读者。

  

王牧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比较而言,从宏观上说,社区矫正问题在我国应当算作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理论研究兴起时间不是很长,原来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可谓热情高涨,进展迅猛,成就斐然。短短几年时间,在这方面发表了大量的论文、调查报告、学位论文和著作。这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效果的速度和程度令人惊叹,理论研究的成果很快就被社会所采纳,变成了制度,变成了事实,令其他理论研究者羡慕。这在我国理论界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具有启发意义的现象。

  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于以社会保卫为目的的实证刑法制度。这种刑法制度的刑罚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具有一定的教育因素。从性质上看,社区矫正制度与我国以刑事法治为目标的古典刑法类型并不一致,换句话说,社区矫正制度在性质上并不适合我国这种类型的刑法。

  



  接受和采纳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原因

  从性质上分,近代以来的两种刑罚,即报应刑和教育刑,实际上分别产生于两种不同的刑法,一种是古典刑法,一种是实证刑法。古典刑法的目标是社会法治,其直接目标是罪刑相当与罪刑法定。实证刑法的目标是保卫社会,其直接目标就是使犯罪人不再重新犯罪。目标不同,刑罚的性质不同,一个以惩罚为主,一个是教育为主。从类型上看,我国刑法的基本品格属于古典刑法,刑罚的基本属性是惩罚。所以,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社区矫正的规定。然而,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已经在事实上接受和采纳了社区矫正制度。这有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我国有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观念基础。新中国在事实上的刑罚执行制度与实证刑法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目标完全一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实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因此,我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改造各种不同人作为无产阶级改造全人类的奋斗目标去实行。其中,在刑罚执行上,自然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作为基本目标去贯彻。所以,实际上,新中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始终以改造犯罪人为目的。正是这种目的,与实证刑法的刑法个别化、刑罚是为了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以后不再犯罪的目的相一致。所以,当社区矫正理论被介绍到我国后,很快就被接受了。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研究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的理论观念基础。

  其次,我国刑法中存在一定的可以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们已经生活在现代社会之中,古典刑法和实证刑法两种刑法虽然性质有区别,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不可能截然分开而没有相互交叉,即使是古典刑法,也会有实证刑法的某些要素,我国刑法就是这样。我国刑法中也包含若干实证刑法要素,例如缓刑、假释、累犯加重处罚等。这其中的缓刑、假释等制度就为在实践中可以实行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最后,我国社会存在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基础。监狱在押人数不断上升,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有针对性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我国社区矫正理论很快被上上下下所接受的社会实践基础。

  王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和多所大学兼职教授。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启发意义

  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很具有理论启发意义。

  社区矫正理论在短时间内能够被社会所接受,科研成果能够很快转化为社会成果,有主观原因,更重要的是有客观原因。只有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才会引起如此快的变化。这表明,科研成果,尤其是研究直接运用于社会实践的法学研究成果,能够被社会接受的程度,甚至科研成果的水平等,最终都取决于理论适应于实践需要的程度和水平。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从方法上看,在于抓住了刑法问题的要害:这就是刑罚。刑法的问题,归总起来是刑罚问题。刑法作为法律,是社会管理中运行的一种规则,不管多么高深的刑法理论,最终总要运用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的效果表明着理论的意义。刑罚把刑法理论、刑法制度和刑法实践连结起来,在运用于社会实践中整体地和最终地体现着刑法的作用。刑罚是刑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刑法的根据,是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的联结点,它既体现着刑法理论的水平和价值,也体现着刑法的实践效果。所以,一部刑法,水平如何、效果如何,最终取决于刑罚制度。因此,刑法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刑罚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还说明一个问题,这就是法学理论的价值,包括法学的学术性问题,其实主要取决于理论的实践意义。从理论的学术含量上看,社区矫正理论空间并不是很大。可是,从理论推动实践进展的情况看,其中包括实务部门、立法机构和整个社会的重视,在制度实践上和进展程度上,都是空前的。至少,在近些年来,没有哪个学科的理论研究可以与之相比。我国近些年来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对我国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理论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以社会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对待理论,才能使理论具有更大的生命力。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实现,将成为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变革的推动力,也将成为推动我国刑罚制度乃至刑法改革的动力,促进我国刑法改革。刑罚的改革最终取决于整个刑法制度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到了大面积、全方位改革的时候了。例如,我国有多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措施,散布在不同体制之中,既影响国家法制进展,也影响国家对外形象,应通过刑法整体改革加以理顺。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许多应当利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的问题,应当更多利用行政刑法加以处理,这需要刑法的整体制度改革。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令人担忧,也只有通过刑法的整体修改加以解决。实际上包括很多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刑法和刑罚体系加以改革,例如醉酒驾车、背叛职业信任等行为,如果有资格刑得以运用,可能会给立法和司法都带来方便。刑法的整体改革一时难以推进,刑罚执行法的制定应当提到议事日程。

  刑法理论研究应当更多地关心我国社会现实的实际问题,其中包括刑事立法问题。刑事立法是刑法理论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最好体现。刑法立法不只涉及刑法本身,更多的涉及社会。刑法立法不能“只关心法律利益,更要关心社会利益”。我国立法的专门化和社会化都显得不够充分。我国法学研究队伍和科研经费都具备了相当实力。有能力提高项目研究经费,有能力组织专门队伍进行立法研究。现在科研经费不断增加,有些课题意义远远小于立法需要研究的问题。所以,应当对立法的专门研究在机构和经费上,加大力度,成立专门机构,研究专门问题。采取专门机构与非专门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模式,吸取更多方面的意见,包括非刑法专家、非法学学科专家和有关实务人员的意见,这样可以克服和摆脱许多不足,提高立法水平。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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