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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标价出让人行道专用泊位 律师称不合法

来源:大江网
2011年01月12日11:18
沿街商家门口的人行道上停放着不少车辆
沿街商家门口的人行道上停放着不少车辆

  萍乡标价出让人行道专用泊位

  商家专用泊位年费1800元/个 政府分类管理规定成城管许可依据 律师称此举于法无据

  根据萍乡市政府下文规定,在主要街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了500多个泊位,其中100多个以每年每个泊位1800元的价格承包给沿街商家专用。市民对此质疑声音颇大。

  当地城管承认,人行道设置专用泊位难以保全行人权益,这一矛盾困扰了当地4年。对于萍乡市收取商家人行道专用泊车位占道费的做法,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于法无据。

  人行道上专用泊位商家花钱就可“买”

  2010年12月29日上午,萍乡市区跃进路沿街人行道上停放着数十辆小轿车,几乎挤占了半边人行道,沿街则是店铺。

  一位六十多岁的老者为躲开相向行人,扶着车尾,侧身绕过轿车……他已然习惯人行道有轿车的存在。多年来,在萍乡市区,市民对街道边的人行道上停满小轿车、摩托车已司空见惯。

  记者发现,人行道上间隔一段距离就会出现一块内容大致相同的招牌,招牌显示这里为收费停车场,停车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7时,收费标准为每四小时五元,超过则一次收十元。招牌落款单位为萍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萍乡城管局)。

  但让人诧异的是,该路段一家西餐厅门口的人行道划出了6个专用泊位,并用黄色油漆在泊位所在的人行道地板上写上“XX专用”显眼字样。

  在该路段与昭萍西路交叉的十字路口,一家酒店门口的人行道上也整齐停放着一排轿车,这里同样是该酒店的专用泊位。

  曾经有市民在这里停放车辆时被店主驱赶,店主表示,他们“买”的泊位只能让他们的顾客停车。据了解,萍乡市区许多人行道上,几乎都有这类被沿街商家“买走”的专用泊位。

  城管局收“承包费”并颁发行政许可证

  2010年12月30日,位于跃进路上的迪欧咖啡负责人受访时,拿出了几张盖有萍乡城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萍乡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表明他们“买”下了店门口的人行道泊位。

  许可证中的批准内容称,同意该店门前的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安排人员维护现场停车秩序。

  相关票据登载信息显示,该店在2007年(半年)花13500元,获得15个泊位的专用权,2008年、2009年、2010年则分别花了9000元,获得10个泊位的半年专用权。

  该负责人说,他们店门口目前有6个“专用”泊位,另外两家分店情况也一样,每年都要向萍乡城管局交“承包费”。

  然而,位于跃进路一处十字路口的海天情酒楼,他们专用的泊位却不是从萍乡城管局“买”来的,也没有得到许可证。

  不过海天情酒楼老板称,他们并不清楚城管局是如何“卖”人行道的,不过他们的专用泊位也交了钱,交给了隔壁的豪门国际大酒店,因为他们是租用该大酒店的泊位。

  豪门国际大酒店一张姓负责人证实了海天情酒楼老板转租他们泊位的说法。

  张先生同样提供了各年份的许可证,以表明他们历年来专用车道都是“合法专用”。

  该酒店在五六年前,就开始向城管局“买”下了门口的人行道用作停车泊位,一共有十多个泊位,其中5个泊位租给海天情酒楼专用。

  张先生称,他们除了每年要向城管局支付几万元的泊位费用以外,还曾花十多万元在门口人行道铺设花岗岩石板,每年大约需要花3万元维修人行道。

  张先生表示,他们对于人行道专用泊位的投入很大,所以专用泊位不允许不在酒店消费的车主停放车辆。为此,该酒店还经历过几次纠纷。

  “合法”依据为市政府出台的《办法》

  当地市民普遍抱怨不公平,凭什么商家可以拥有人行道专用泊位?

  2011年1月5日,萍乡城管局局长黄永和受访时称,他们在市区街道设置人行道泊位,主要依据就是地方法规。

  黄永和所说的法规,是指萍乡市政府在2007年上半年出台的35号令——《萍乡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该市实际制定,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允许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在人行道上设立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对于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地段,规定为:(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50米内的路段;(二)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者距公共汽车站站亭、站牌、出租汽车招呼站30米以内的路段……(五)盲人专用通道。

  而事实上,在市区跃进路和昭萍西路交叉口的位置,50米内就有商家门口的人行道被设置成泊位。另外,记者采访时还发现盲人专用通道也有被占用的情况。

  《办法》第九条规定,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分为公共泊位和专用泊位。专用泊位分为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

  这条规定将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解释为,在未规划设置停车场设施的经营性单位(个人)门前的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其使用,并由其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停车泊位。

  这也就是当地商家所指的“承包”专用泊位。

  而非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则是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免费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

  萍乡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李晓洪表示,城市车辆越来越多,停车位远远不够,车子总要有停放的地方。

  关于收费,李晓洪称,这也是由当地发改委批复了的,收取占道费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记者看到,《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申请人按照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专用泊位被许可人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泊车服务。

  规定还显示,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用于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养护。

  另外,早在2008年3月6日,萍乡市发改委就作出了《关于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该批复称,对2007年就已发出的《关于核定机动车辆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萍发改收费字[2007]289号)作出修改和调整,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上百个商家专用泊位年费为1800元一个

  不过,主要经办划定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萍乡城管局市容管理科长张建华1月5日受访时表示,人行道设置泊位对行人通行确实存在一定的影响。

  据张建华透露,当年(2007年前后)市政府决定要占用人行道划定泊位,主要是因为多次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到城市停车压力,就没有完全顾及到影响行人通行这一矛盾。

  关于停车泊位的划定,主要是根据商家提出申请,市容管理科再派人到现场查看,按理至少要在7米宽的人行道上才能划出泊位。

  张建华介绍,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近两百个泊位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门前的人行道泊位,属于免费专用;另外则是商家专用的100多个泊位。

  张建华介绍,由于一些大酒店等娱乐餐饮场所,他们确实需要泊位便于停车,所以不少商家都提出申请,要求在门口人行道划出泊位,并且供他们专用。

  不过,商家专用泊位是要交纳占道费的,萍乡城管局则负责泊位收费。

  1月5日,萍乡城管局办证大厅的叶姓负责人受访时介绍,他们对商家专用的人行道停车泊位实行统一价格,每个泊位都按1800元/年收取,交钱就发占道行政许可证。

  对于收费,张建华还称,由于城管要维修人行道,而专项拨款资金不够,导致经费比较紧张,所以就对占道专用泊位的商家收费。

  有的人说停车泊位太少了,有的人则反映行人没路走,在过去的4年里,在地方法规《办法》的“庇护”下专用泊位引发的争议从未停止过。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人行道作为公共资源,任何单位都无权将其划归到某一单位与个人进行经营管理。

  对于萍乡市政府2007年出台的《办法》,肖文军解释,它不是地方法规,因为根据《立法法》,只有较大城市可以进行相关地方立法,而且要通过省人大相关会议通过。而查阅关于较大城市的规定,萍乡市并不在较大城市之列。因此萍乡市政府出台的这个《办法》,只能被界定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如此,这一规范文件并不能作为城管局划定人行道专用泊位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城管局针对专用泊位所发放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显然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但萍乡将之发展成设立商家专用停车泊位,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不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惟一的城市道路管理专题法规。该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肖文军表示,这里所述的“特殊情况”不包括营业占道,它主要是指因建设作业需要而占道,而且该条例也没有对专用泊位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占道收费,张建华受访时曾提到,他们对商家专用泊位收取占道费的依据之一是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的管理办法。

  据了解,江西省1993年出台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1994年又出台了《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但这里指的是因开挖管道等临时性的占道,并非指人行道专用泊位收费。

  肖文军认为,萍乡市的做法涉嫌巧借收费名目行不法之实。

  □文/图记者尹剑 (来源: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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