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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企业可拒绝抽查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5日11:48
  本报北京1月14日讯 记者韩乐悟 监督抽查的样品不得由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少于两人等五种情形企业可拒绝接受抽查;质监人员利用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有偿活动等将被追究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将废止。

  按照该《办法》,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但《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少于两人的;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针对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法》规定,有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利等情形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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