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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凌晨溺亡 母亲索赔被驳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1月16日01:18
法院认为不排除自杀可能性

  晨报讯记者 颜斐32岁的贾女士于凌晨4点在暂住地附近的鱼塘溺水身亡,其母亲将鱼塘的所有人起诉至法院,索赔35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排除贾女士自杀的可能,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其母亲的诉讼请求。

  贾女士的母亲诉称,女儿于2010年2月27日来北京打工,住在顺义区天竺镇楼台村,距被告管理的鱼塘较近。同年6月1日晚,她去被告管理的鱼塘处游玩,因鱼塘没有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不慎滑入鱼塘溺水死亡。

  被告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导致其女儿溺水死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被告马先生辩称,鱼塘经营期间一直设有警示标志,原告女儿溺水死亡与他无关。此外,死者死亡时间在凌晨三四点钟之间,不可能是在这个时间到鱼塘玩耍,而且夜间有人在鱼塘钓鱼,只看到水面的水浪,没有听到呼救声,所以他不应该对原告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贾女士溺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贾女士或者是因自己不慎落水死亡,同时也不排除她存在跳水自杀的可能。因此,马先生对贾女士之死不存在过错。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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