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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遭辞退凸显法规刚性不足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7日08:20
  1月11日下午,上海市民吴福佳在上海火车站见到小偷行窃后见义勇为。搏斗中小偷将吴福佳左脚跟腱咬伤,吴福佳因伤要休息两天,而有关单位得知情况后,却将他辞退。上海市民吴福佳曾四度见义勇为,脖子曾因为见义勇为受伤缝了16针,并于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长宁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上海市民吴福佳见义勇为之后因伤只是需要休息两日,却被单位辞退。这与我们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举措格格不入。特别是有关单位辞退吴福佳的做法更是令人大跌眼镜。因为,《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同时,《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像吴福佳这样有正义感的员工,本应得到所在单位的表彰与呵护。但令人失望的是,有关单位非但没有按照有关法规来保障吴福佳的权益,反而损害到他的就业权利,这无疑会令人感到心痛与义愤。由此,我们也得到印证,时下社会中的一些单位、一些人对见义勇为者的呵护存在失职和冷漠的现象。

  如果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帮助,就会导致让见义勇为者并行在光荣与尴尬中。如有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境,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他们却流血之后又流泪。典型的案例是广西籍民工韦兆安在珠海见义勇为负伤,因负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跳楼身亡;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广西见义勇为负伤,因医院要钱而延误救治致死等等。

  笔者认为,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从奖励、救治、人身保护、权利维护、长期机制、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同时制定惩罚性措施,对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负有保护义务而不履行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疆沈峰职员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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