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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释土地到期无偿收回:续期未获批的才收回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1月18日01:34
  沪规土局解释“到期无偿收回”:土地期满续期未获批的才收回

  新快报讯 记者 黄颖 报道 昨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就“土地期满无偿收回”规定作出回应,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所说的“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土地期满收回引广泛关注

  据悉,在1月6日上海的一场卖地会上,出让的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显示: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结果,该场卖地会地价大跌,总计12.97万平方米的土地一共只卖了6.9亿元。在四幅用地中,楼面地价最高的仅为3633元/平方米,而去年上海住宅用地的平均楼面地价是6632元/平方米,商办用地是7733元/平方米。之后,媒体关于上海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只针对申请续期未获批地块

  
昨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对此事进行了澄清。据悉,《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而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表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的,只有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申请续期未获批准情况下,才会出现上述的无偿收回或带补偿收回。

  事实上,在2010年9月21日,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的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文范围内,多幅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也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表述。

  本地连线

  广州卖地暂不增加 期满如何处理条款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至今没有对住宅用地满70年后如何处理作出过明确的规定,也暂时没有打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增加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如何处理土地的条款。针对不少专家认为上海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相违背,该负责人表示,上海这一做法也是可行的。“《物权法》的确是明确了70年后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但如果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土地70年后无偿收回,就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两者并没有相互冲突。”该负责人更表示,如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这一条款,那么土地建设了商品房卖给小业主以后,小业主的房屋也都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条款来执行,也就是说,这些房子满70年后也将无偿收回。

  专家观点

  土地收回和续期可能共存

  专家们表示,以后使用期满后的土地收回和续期的情况可能共存。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表示,原来国家土地定出使用年限,就是明确有可以无偿收回的情况出现,只是《物权法》出台后,才有了住宅用地满期后自动续期的条文。实际上,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就会有收回和续期两种情况,两者应该是共存的。既然是两者共存,而且这一规定没有普及,所以暂时不会影响房价。地产经济研究专家邓浩志也表示,本来住宅用地70年后如何处理,国家一直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现在上海的做法只是让大家重新关注这一问题,但不会影响房价。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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