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司法公正从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司法公正需要更有效率、更有效果的司法问责,需要更给力的司法问责
据报道,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河南农民时建锋偷逃过路费案”的最新情况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孙振民,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分别就本案存在的问题、案件进展以及对相关审判人员责任追究情况作了说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认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尽管在本案中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负责公诉的检察机关,恐怕也难辞其咎,尽管该案依然有待再审查个水落石出,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问责机制,对有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从个案上努力挽回司法的公信力,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从主审法官到庭长,从副院长到院长,以至河南省高院都要向省委、省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如此高效迅捷、雷厉风行的司法问责近年来在司法系统也是不多见的。难怪媒体和公众普遍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种知错就改,有错必究的做法给予了称赞和赞赏。司法工作就需要这种敢于认错、敢于纠错、敢于问责的“修正”主义。
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问责如火如荼,颇得民心。笔者认为,司法领域的司法问责也要给力,司法公正需要司法问责进一步给力。具体而言,司法问责要力求做到“多、快、好、省”。
所谓“多”,就是司法问责的个案多多益善、成效多多益善。司法不是一尘不染的真空,法院不是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司法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司法违法违纪现象的漠视和不作为,以及由此引起的司法违法违纪的泛滥成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日前在青海与全国人大代表座谈法院工作时披露,2010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有345名干警因为违法违纪,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惩处和刑事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要司法机关对司法违法违纪现象敢于亮剑和勇于问责,那么就可以赢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所谓“快”,就是司法问责要雷厉风行,及时跟进,切实提高问责的效率。对于司法违法违纪现象,发现一起就及时查处一起。要变被动时态为主动时态,不要坐等媒体关注、领导批示后再启动问责程序。只有及时启动司法问责,才能及时、真正地挽回司法公信。
所谓“好”,就是司法问责要努力实现好的效果,通过个案问责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彰显人民司法为人民、对人民司法的“人民”二字高度负责的政治理念,又通过司法惩戒,确保司法公正,努力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好成效有赖于好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问责制文件,必要时可修订现行法官法,补充完善有关司法问责的内容。当然,制度再好必须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否则就会沦为摆设。总之,通过有效有力的司法问责取得社会的信任,赢得百姓的喝彩,这样的司法问责岂有不叫好之理。
所谓“省”,就是司法问责要力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作秀,不搞成变相的司法政绩工程,努力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节约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的成本,让司法违法违纪现象的举报者信访者省钱、省心、省力,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究竟是不堪一击还是固若金汤,究竟是弹性过大的“尼龙线”还是不能碰触的“高压线”,这是需要接受司法实践,尤其是司法问责的检验的。司法问责,该亮剑就亮剑,决不允许司法违法违纪行为戕害司法的公信力,敢于问责的司法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在为河南省高院的问责喝彩的同时,笔者也有一点疑问:如果天价过路费案没有被媒体及时曝光,没有被媒体高度关注,有关方面还能如此雷厉风行地进行司法问责吗?看来,关键在于将司法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司法问责面前官司一律平等。
司法公正从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司法公正需要更有效率、更有效果的司法问责,需要更给力的司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