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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期满后“家”将何去何从?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18日18:25
  人民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 杨成 李婧)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但是,短短的回应内容,不但没有消除之前的众多质疑。反而引起公众更多担忧。到底我们的房子会不会成为空中楼阁呢?

  十问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1、住宅建设用地会不会成为“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最后被无偿收回?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需要办理续期手续吗,是否要交费?

  3、能否明确说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是哪几种情形?

  4、商住两用房或者商用房所占用地在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将如何处理?如果有的住户办理“续期”手续,有的住户没有办理,该如何区别对待?

  5、“续期”后土地收回,商住两用房的使用者无力购置新房,怎么办?

  6、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如果未按要求提出“续期”申请,土地是否马上收回?

  7、“续期”的费用如何定价?谁来定价?如果使用者不能承受续期费用,将如何处理?

  8、“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由哪个机构来计算“残值”?

  9、“续期”还能再续多久?“续期”再到期如何处理?

  10、房屋在使用期限内倒塌,重建是否需要申请?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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