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安1月20日电 (王昊阳 傅龙根)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一男子刘某,将一处房产卖给张某,后见房价飞涨,竟称自己在签订卖房协议时患有精神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日前,新干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刘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3月,刘某在新干县城川南路购置了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的宿舍楼。8月,刘某将该套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双方签订完卖房协议后,张某便将房款全数交付给了刘某。
随后不久,张某正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当地房价飞涨,刘某的房屋价值陡升至16万元。感觉吃亏的刘某欲毁约,不履行原有协议。
2010年12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张某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刘某称,自己在签订卖房协议时正处于精神病的患病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04年在某医院精神科看病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出示的病历复印件中,并未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予以确诊,对其病情并无实质的认可。刘某精神方面病症的发生时间是在2004年,与刘某作出卖房行为已时隔5年之久,因此,可认定刘某在签订卖房协议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签订协议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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