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些市民反映,当地一社区居委会已经有两辆公务车了,但不久前又买了一辆,而且价格还不便宜。对此,该居委会党工委书记吴某称,这次买新车,完全是因为社区居委会工作需要:“轿车只是一个代步工具,没必要买那样好的。”“我不避嫌地跟你说,明年我们还有可能要再买一辆新车”(1月20日《江淮晨报》)。
与遭受质疑的政府采购一样,该居委会的理由依然是“工作需要”。说实话,这个理由是废话,也是常识。豪华采购不是工作需要难道是为了撑脸面?难道是钱多得没处花?然而,也正是这个“正确的废话”,却让公众无可辩驳,毕竟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居委会都是为百姓工作,工作又必需一些装备,“工作需要”自无法避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实中,“工作需要”缺乏一个量化标准,几乎成了一个上下不设限的需要。某某部门买十万的车说是“工作需要”,某某部门买百万的车也可以说是“工作需要”。拿该居委会来说,市民质疑车子买贵了,人家却还摆出一副节约的姿态,“20多万的车可以接受,没必要买那样好的。”显然,当“工作需要”没有规范时,任何豪华采购都可以往“工作需要”这个箩筐里装。
也正因如此,我们的质疑和矛头并不能止于个案,当一例例采购都“随便花、随手花、随性花”时,我们就该在制度层面上去怀疑其中的缺陷。事实上,不管是政府采购还是居委会采购,其中曝出的问题本质上都是一致的。都知道,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和标准化水平。
举一例,我国各地方所建立的政府采购机构多是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门联合参与进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的专门机构。一些采购部门既是采购的需求者又是采购的行为者,如此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将难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高效。从“我不避嫌地跟你说,明年我们还有可能要再买一辆新车。”我们也可看出端倪,采购构成是因为缺乏博弈,纳税人没有知情权、话语权。
因此,要从制度上规范“工作需要”首先就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然后再从制度层面和执行力上制约“工作需要”。
湖北邓子庆媒体人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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