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月22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两位男童被火车撞死案近日在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宣判。法院认定火车司机在发现行驶线路上有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制动停车措施,违反了行车操作规程,措施不当导致惨剧发生,为此一审判处沈阳铁路局负此次事故的七成赔偿责任,合计赔偿两名男童家属70余万元。
2010年6月5日下午,沈阳铁路局所属的一列货运列车从大连金州开往旅顺。当日14时50分许,这一列货运列车在行经革镇堡至营城子站之间的一座铁路桥时,将正在铁路上行走的两名年龄分别在9岁和11岁的男童撞死。
事发后,相关方面组成事故调查组,认定两名男童违法进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内,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死者及其监护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男童家属不接受此结论。在多次与铁路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沈阳铁路局告到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索要赔偿。
去年8月和12月,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期间,法院还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根据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结合副班司机的陈述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能够确认副班司机在距离男童200米左右就看到。对《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与此矛盾的结论,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涉案的火车司机在发现线路上有小孩时,先是鸣笛警告,后在驶至近处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违反了行车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不当。因此,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两名死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回家还有其他道路可走的情况下,却在铁路线路上纵向行走,造成人身损害,其自身及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认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7,判决沈阳铁路局应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70余万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
火车夏家河子撞死两男童案宣判 沈阳铁路局一审赔偿70余万元 本月7日,备受关注的货运火车夏家河子铁路桥上撞死两男童案一审宣判。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最终确认,火车司机在发现行驶线路上有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制动停车措施,违反了行车操作规程,措施不当,导致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男童被撞身亡,一审判决沈阳铁路局负此次事故的 7成赔偿责任,合计赔偿两男童家人70余万元。
新闻背景 两名男童惨死火车轮下 2010年6月5日下午,沈阳铁路局所有的一辆货运列车从金州开往旅顺方向。当日14时50分许,该车在行经革镇堡至营城子站之间的一座铁路桥时,将正在铁路上的两名男童撞死。死者分别只有9岁和11岁。
事发后,铁路公安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认定2名死者违法进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内,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名死者及其监护人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名死者的家人对此难以接受,多次找铁路部门协商,协商未果后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两个家庭分别要求法院判令沈阳铁路局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9月3日,此案开审时本报报道的版样。
庭审实录 火车司机是否处置失当 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8月31日、12月29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雪莲与被告方争辩激烈。
孙雪莲:此次事故中,火车司机存在两大失误,首先是违反行车操作规程。根据火车副班司机赵某的调查笔录,事发时,他发现前方200米左右有3个人影,立即鸣笛警告。在铁路桥前100米左右时,他确认铁道上有3个人,才采取紧急制动停车措施,但为时已晚。如果其在最初发现人影时就刹车,惨剧完全可以避免。赵某的做法不符合铁路部门“见人即停,宁停勿撞”的内部规定,处置失当。 被告:铁路部门不存在所谓“见人即停”的内部规定。根据列车运行监控记录,事发前,火车司机曾连续鸣笛示警。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2名死者违法进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
孙雪莲:司机的另一失误是在列车行进中缺乏合理瞭望。列车“黑匣子”记录,列车紧急制动前的速度为每小时40千米,从制动到停车走行151米,越过撞击地点111米。也就是说,直到距离小奇等人只有40米的距离时,火车才开始刹车。而结合事发路段和当天的天气情况,司机远在200米外就可以看到铁路桥上是否有人。
被告:列车当时是逆向牵引,也就是车厢在前,车头在后,再加上当时行至弯道,因此影响了司机的视线。
一审判决 沈阳铁路局承担7成责任 此案审理期间,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根据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法院最终确定火车司机在事发现场前200米左右应当能够看到桥上情况,结合副班司机的陈述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能够确认副班司机在距离孩子200米左右就看到孩子,并立即鸣笛警告。对《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与此矛盾的认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火车司机在发现线路上有小孩时,先是鸣笛警告,后在驶至近处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违反了行车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不当。因此,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2名死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回家还有其他道路可行的情况下,却在铁路线路上纵向行走,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2名死者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裁量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7。
本月7日,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沈阳铁路局赔偿小奇和小帮的父母合计70余万元。 半岛晨报记者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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