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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检察机关严查司法不公不手软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2日12:11
  编者按

  加强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针对执法、司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刑事抗诉、严查司法不公……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辽宁、吉林等地的检察机关后发现,2010年,随着中央政法机关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得到全面强化。

  

法制日报记者赵阳

  定期报送受、立、撤案情况;定期报送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情况;定期报送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理等情况……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与金州公安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公安派出所加强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作出了这样明确的规定。

  “效果不错。”该院检察长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意见下发后,金州区检察院在两个派出所进行试点,与试点派出所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

  像金州区检察院一样,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各地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制度正在完善。

  立案监督更加有力

  来自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8月,辽宁全省检察机关共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立案1400件,同比上升78.3%;已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399件。

  “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虽然提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立案监督但过于原则。”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闫建成认为。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凤超表示。

  而规定的出台,将过去抽象、笼统的法律监督具体化,并使其具有操作性。

  “新出台的立案监督改革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受理投诉并审查后应当区分4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有效解决了立案监督程序启动不够慎重的问题。”陈凤超说,另外,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并且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督条件、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书,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规定在比较全面的制度总体设计中,贯穿了打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相互配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案件质量与效率相互统一、有错必纠等理念。

  严查司法不公

  闫建成坦言,司法机关公正廉洁与否,从来都是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

  2010年伊始,辽宁省检察机关开展了诉讼监督年活动,此次活动的重点之一,就是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辽宁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195人,同比上升42.3%,占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总数的10.7%。一批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得到查处。一些地区在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大连市检察机关查办了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等一批涉及法院、公安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

  201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最高检司法改革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两高三部”之所以联合下发规定,是因为公众不能容忍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痛恨有案不立、有罪不诉、久侦不结、以罚代刑、以钱抵刑、重罪轻判等司法腐败,更痛恨那些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以及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甚至刑讯逼供不法行为,上述种种情形的发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规定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渎职的12种情形明列其中。闫建成认为,规定的实施将使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更加有力,可以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

  再出重拳剑指轻刑化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参与了一大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延安瓦窑堡“4·28”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案、山西大同“5·18”特别重大煤矿透水事故案、山西同煤集团轩岗煤矿“10·1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案、云南富源煤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案、山西洪洞“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然而令杨书文有些无奈的是,检察机关费尽周折公诉的渎职犯罪嫌疑人,有些却最终被判免刑、缓刑。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当严不严”、“罚不当罪”,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2010年11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决定建立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新机制,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监督。

  规定的出台被普遍认为直指职务犯罪轻刑化突出问题。

  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响公正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被确定为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进行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规定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在介绍该规定出台背景时,这位负责人说,这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按照这位负责人的理解,规定的出台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这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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