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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科长利用职权骗取拆迁补偿款1200万元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25日16:56
王振良法庭受审

  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拆迁办拆迁一科原科长王振良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1200余万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320余万元。2010年年底,王振良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接到判决书后,王振良对我们说,从一开始他就知道自己错了。”1月20日,负责查办此案的哈尔滨市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初试身手顺利拿到569万元拆迁补偿款

  办案检察官说:“今年57岁的王振良仅仅是一名科级干部,却因贪污、受贿等四项罪名被判处死缓,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是很少见的。”

  据介绍,2009年6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成立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拆迁指挥部,抽调各行业的优秀工作人员配合政府工作。时任该区拆迁办拆迁一科科长的王振良被派往指挥部任公企组组长,工作职责是代表政府负责地铁车辆段项目涉及的公企拆迁工作,对被拆迁房屋调查摸底、办理被拆迁企业房屋验收手续等。

  这对临近退休的王振良来说,无疑是一种考验。“但他没有珍惜组织的信任,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分子勾结大肆攫取国家的动迁资金。”办案检察官说。

  在一次摸底中,王振良与组员李国才(因犯贪污罪等,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得知,位于道外区的众宝实业公司院内,黑龙江省包装制品厂药瓶分厂有600余平方米的空地。李国才向时任药瓶分厂厂长的郭金和(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提出要在空地上建房,并承诺将药瓶分厂先前已经私建的1100平方米无照房的手续与他建的房子的手续办在一起,这样1786平方米的无照房都可以获得补偿。

  得到郭金和的同意后,李国才出资很快建了房子。王振良找到道外区千冬尼食品有限公司原经理闫守明(另案处理),为这座“种”出的房屋伪造了房屋租用证、放弃产权证明等材料。

  随后,众宝实业公司将包括这1786平方米无照房手续在内的拆迁材料一并上报到公企组审核。组员张某经审核发现,在他们的事先摸底中并没有这1786平方米的房屋。他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王振良,王振良让他只管把这些房屋填进表里就行。

  就这样,这1786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偿很快通过审查,王振良等人轻易骗取了国家569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二人配合默契继续将无照房变成公企房

  在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过程中,王振良与闫守明紧密合作,闫守明“收集”各种无照房,与王振良一同将它们“变成”公企房。以这种方式,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就聚敛了巨额财富。

  一次,在公企组进入道外区鸿瑞电线电缆销售部拆迁现场前,闫守明对王振良说:“这里有一栋127平方米的民房给你吧。”王振良同意了,说把这栋房子“变成”公企房。还有一处1659平方米的无照房,闫守明也答应帮王振良“整下来”,补偿款归王振良,王振良也同意了。

  王振良借来鸿瑞电线电缆销售部的拆迁手续,闫守明很快将这些民房、无照房手续“变成”了公企房手续。最终,以鸿瑞销售部名义,二人成功骗取补偿款648万余元。闫守明分两次交给王振良340万元。

  要钱要车一句话就行

  在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王振良与闫守明配合得十分默契。王振良自认为二人“关系”不错,所以向闫守明伸手要钱从来都不客气。王振良在做公企组组长期间,以买柴油为名向闫守明索要过30万元;还以缺钱为由,多次向闫守明索要现金。

  2010年春节前,某药业公司拆迁补偿款到位后,王振良先后两次给闫守明打电话说:“我现在要用钱,你给我拿点。”闫守明问要用多少,王振良说:“七八十万元吧。”闫守明二话没说答应了下来。第二天,王振良接到闫守明的电话,便带司机到闫守明的办公室,从对方手里接过80万元。

  半月后,王振良又给闫守明打电话说他急用钱,闫守明立即送上70万元。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借”钱时,闫守明没让王振良立过什么字据或借条,王振良都是来了之后拿上钱就走人。

  在“友谊”迅速升温的过程中,王振良向闫守明索要和收受闫守明送的贿赂款物共计290万元、轿车一辆。为什么要送钱、送车给王振良?闫守明说:“因为在办理某药业公司等多家单位拆迁补偿手续过程中,有很多房子都不符合补偿标准,不应该得到补偿款,但王振良都给办理了补偿手续,让我得到了不应得的补偿款。”

  一辆车和290万元受贿款的背后,载着闫守明对王振良“帮助”的万分酬谢。

  在闫守明以某药业公司等8家公企单位名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过程中,王振良都给予过照顾,不但没有摸底调查,还滥用职权,让手续不全、条件不符的房产通过验收,致使国家损失6594万余元。

  与此同时,王振良的玩忽职守也导致国家损失了1.1亿余元。皆因在办理另外14家公企单位的房屋拆迁手续过程中,王振良没有认真调查摸底和审核,就同意给予了补偿。

  王振良在法庭上有过这样一段供述:“有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地址、登记地址与被动迁房屋地址不符,协议组不给签协议,要求公企组实地调查,如情况属实,出具情况属实的说明,协议组才签署协议。现在涉及的这20多家企业中的有关"情况说明"都是假的。由于闫守明承诺给我好处,我就说可以验收。”

  防止“利用小职权发大财”

  “大家都这么干,我为什么不干?这一干,就再也停不下来了……”王振良很清楚自己早晚会有这么一天,因此,一审判决后,王振良没有提出上诉,他对死缓判决的最终结果表现得平静。

  “我曾建议他去指证别人犯罪以求立功,得到宽大处理,但他拒绝了。”王振良的辩护律师介绍说,王振良说自己已经有了这个结果,别人早晚也会是这个结果。

  “监管制度如果严密,就会有效避免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振良虽然只是科级干部,但其职务犯罪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其铤而走险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暴露出拆迁过程中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督制度不严密,从而导致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丧失了良知。因此,防止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小职权“干坏事、发大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值得关注的。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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