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月26日电(王研、杨恬)昆明市晋宁县法院25日对杨祖昆等涉黑犯罪团伙案的16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另外3名涉案被告因未成年没有公开宣判。19名被告分别被处8个月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杨祖昆认识江浩后多次请江浩等人到其开设的赌场看场子及到矿山偷盗磷矿石。至2010年4、5月份后,杨祖昆与江浩相互纠集后组织刑满释放人员、缓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杨祖昆、江浩为首,以杨继友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蒋海龙等9人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为实施犯罪,该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成员有事情打电话要以最快的速度赶到;该组织的领导者或骨干若在外有事,其成员很快纠结在一起为其出气;为拉拢、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为成员摆平事端、帮助成员到娱乐场所上班以收取保护费、支付组织成员打架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到娱乐场所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到矿山偷矿谋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为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殴打无辜人员,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晋宁县昆阳镇地区娱乐行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江浩执行有期徒刑16年、杨祖昆有期徒刑14年。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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