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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纪 一般可获10万内奖励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1年01月27日05:28

  本报长沙讯 凡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一般可获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近日,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凡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相应条件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具体相应条件见上图)。

  根据规定,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执行。对同一事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发放举报奖金。

  对于有功人员,在本人或受委托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两个月内,未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且无法通过邮寄、电汇等其他方式送达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的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评审。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1996年4月12日制定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湘纪发〔1996〕4号)同时废止。

  记者龙源 实习生唐朵朵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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