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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官员获刑后仍上班 官方称可保留公职(图)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1年01月27日10:38

红网上所登载的回复函。记者昨日致电岳阳市林业局,该局办公室的陈女士告诉记者,该回复函确为岳阳市林业局所发。

红网所登载回复函。记者昨致电岳阳市林业局,该局办公室的陈女士告诉记者,该回复函确为岳阳市林业局所发。


  岳阳市林业局回复:按当时政策予以留职

  ■新快报记者 华静言

  因受贿罪被判刑的湖南岳阳市林业局林科所前所长易星星,在判刑后,仍在林业局继续工作,领取工资。去年底,有网友在红网论坛举报此事。昨日,岳阳林业局回复称,根据易星星案发时的政策,可以保留公职。

  网友举报林业局官官相护?

  去年11月5日的凌晨,红网网友“林兵”在《百姓呼声》栏目举报称,“原岳阳市林科所所长易星星,2007年12月因受贿40多万元,只‘判三缓四’。可他贪污公款数额巨大(虚设工程项目报账近50万元),却没有人查,更令人气愤的是还在林业局上班。”

  “林兵”还称,“公务员管理条例明文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凡被判刑者,一律开除公职。请问易星星是什么人,林业局党组却如此庇护他,他却可以凌驾于政策法律之上?”他最后呼吁,“请组织上速派人查处,还广大职工一个公道。”

  该帖发出后,引起网友关注。

  官方回复按当时政策留职

  针对网友发帖反映的情况,岳阳市林业局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昨日,岳阳市林业局正式复函红网。

  针对判刑后未开除公职的问题,林业局回复中表示,“林科所原所长易星星,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万元,于2007年10月31日被岳阳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由于发案于2007年5月31日,按照政策予以保留公职。”

  记者了解到,“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此条内容,来自于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林业局还指出,网友举报的“虚设工程项目报账”一事,因项目最终没有修建,项目资金被用于其他建设,“所有报账手续均通过了市会稽委派管理中心的审核,没有发现个人贪污公款的行为。”新快报

(责任编辑:项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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