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三部委近日联合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充实完善和使用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称,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市、区)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办法》明确,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有三:一是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是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办法》指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办法》要求,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宗禾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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