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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问责办法征意见 行政失当被曝光拟问责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1月29日02:02
  本报讯 (记者汤旸)北京市拟立法规定,对新闻媒体披露有明显行政失当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有关部门应启动行政问责程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开。

  昨起至2月16日,《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在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征用未按法定标准补偿或被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对公务员违反或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制度。

  《办法(送审稿)》用十条53项的篇幅,对问责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九条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作为问责依据。

  《办法(送审稿)》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过程中,对依法应予以补偿而未予以补偿,或者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的,将进行行政问责。还规定了启动问责程序的十种情形,包括规范性文件被依法改变或撤销;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在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被投诉、检举、控告;新闻媒体披露有明显行政失当情形且确有证据的等。

  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处理决定应公开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处分等。

  被行政问责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此外,被行政问责人员拒绝纠正过错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应从重处理。

  《办法(送审稿)》还规定了案件调查和处理的有关程序,要求案件应当自受理或决定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调查完毕,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作者:汤旸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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