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娜
因揭露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泌尿外科原主任肖传国的肖氏反射弧造假,打假斗士方舟子遭到肖传国雇凶报复,肖传国为此被法院终审判处拘役5个半月。方舟子则于近日获评“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就在有关学术打假的话题渐趋平静之时,方舟子再掀波澜,将矛头指向著名历史学者、复旦大学教授朱学勤,称其论文中存在抄袭和翻译错误的问题。
此后,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公布对朱学勤被指抄袭一事的调查结果,认为指控不成立。方舟子则指责复旦大学袒护,并已向复旦实名正式举报。
面对学术造假的喊“打”之声,如何裁定“假”与“不假”?公众把期冀的眼光投向了法院。“如果用司法途径或者由其他学术委员会来处理和评判,可能更有说服力”的观点,日占上风。
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王光宗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启动司法程序“学术打假”的提议尚不现实。
两类学术腐败案能走程序
“在司法环节,牵涉到学术腐败的案件只有两类,分别属于知识产权和侵权责任法的范畴。”
据王光宗介绍,最常见的学术腐败就是在学术活动或科学研究中的抄袭、剽窃、冒用他人科学成果、制造假数据、制造假成果等行为。
抄袭、剽窃、冒用他人科学成果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有资格起诉的应该是权利人。”王光宗说,这就是为什么“方舟子”式打假无法走司法途径的原因。
他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涉抄袭、剽窃的案件,起诉到法院的以畅销图书居多。相对而言,学术论文给著作权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有限,且抄袭者遍及范围广,很难进行真正的协商,因此很少有人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至于涉及“制造假数据、制造假成果”这种不存在原权利人的学术腐败行为,他坦承,“法院管不了这种"空对空"的造假。”
另外一类则涉及侵权责任法。近年来,因为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频频出现,“打假者”反被拉上了被告席。例如创办了“学术批评网”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屡次被诉、西安交大举报长江学者学术造假的6位老教授被告上法庭、肖传国两次起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
最前沿学术成果难以鉴定
“对于你们的学术问题,法院一窍不通,对于你们这些知识,我们只能听听。你们争论的中心思想是国家科技大奖是否造假,我想问一下原告和被告,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的哪一个专业部门能够认定造假是否成立?”西安交大6教授举报长江学者学术造假被诉侵犯名誉权案二度开庭时,主审法官王健当庭表达了他的困惑。
“碰到这种案子,法官确实很头痛。”王光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官关注的是被告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对“是否造假”有一个基本认定,但这显然超出了法官的知识范围。
他说,一般的案件,比如医疗纠纷,尚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学术腐败案件往往涉及的都是该领域一些最顶尖、最前沿的学术成果,中央或国家级的科研机构对此十分谨慎。国内尚缺乏可以认定学术成果真伪的权威性、专业性机构。
法官面临的另一个尴尬是,对于抄袭、剽窃,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解释。怎样算抄袭?抄多少算抄袭?主要依靠业内人士的经验判断,这些经验通常来自对学术规范的理解与把握。而即便是学术规范,我国也没有一个广为人知的通用标准。
“通用规范的缺失,造成了各说各话的混乱局面,也导致出现争议时难以有效解决。”王光宗表示,这种情况下法官只好依赖“自由裁量权”,但往往怎么判都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司法介入须保持合理限度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这是肖传国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的民事判决书中的原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当对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保持一定的宽容。
“判决传达出一种价值取向。”王光宗认为,对待学术问题,司法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克制。司法对学术腐败的介入,要保持在一个合理限度,否则对学术自由不利。
王光宗说,在现有法律的层面,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遴选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为人民陪审员,为法官的审理、判决提供科学层面的“保驾护航”。“如果将来立法上能有所突破,解决学术腐败问题,司法会有更大的作为。”
他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韩国偶像级科学家黄禹锡学术造假的丑闻被揭露后,韩国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诈骗、侵吞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人体卵子等指控。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以侵吞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判处黄禹锡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王光宗说,国家的科研经费很多,利用假的科研成果申报套取科研经费应该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追究学术造假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报北京1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