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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房产税昨日公布细则 未缴清税费不得过户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年02月01日09:53
  上海在近日宣布开征房产税后,相关细则也正在陆续出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昨日公布征收管理的细则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而房产税的正式开征需待各个相关部门出齐细则,预计正式开征要等春节假期后。

  按照房产税征收细则,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海市地税局此次公布的细则,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根据细则,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资料。

  购房人提交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据媒体报道称,虽然上海已经出台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但还有待各个相关部门出台细则,等这些细则一一落实之后,才会开始执行征收房产税的工作。预计正式开征将在春节假期后。

  此前的房产税规定称,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重庆也已在近日宣布征收房产税,楼市调控政策有逾收逾紧之势,这令市场对房价下滑的预期增加,对此,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表示,在“新国八条”和上海、重庆房产税的试点等一系列政策调控之下,今年房价或被压住。但在流动性充裕的大环境下,房价马上下调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今年全年房价走势将呈现出“上不去,下不来”的态势。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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