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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退休职工将纳入社区管理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2月09日01:29
  本报讯 (记者温薷)3月1日起,民营企业、个体企业的退休职工将与原单位“脱钩”,统一纳入社区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近日,北京市制定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这一点。

  部分国企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此前,北京市部分国企退休职工已经纳入社会化管理。

  截至去年5月,全市已有20%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可在社区享受医药费报销、养老金认证、经适房和廉租房办理证明、丧葬补贴等17项服务。目前,部分劣势国有退出企业的退休人员也逐步移交社会化管理范围。但目前民企、个体等单位的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这些单位中的退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于其管理仍未与单位脱钩,办理社保福利等事项时会造成不便。

  对此,北京市已制定《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首次启动民企、个体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该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社会化管理

  按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对于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核准手续后,也将参照上述办法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

  据悉,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将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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