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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不能代替工资 春节3天加班拿“三薪”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09日14:06
  春节长假已经结束,不少在假期坚守岗位的上班族别忘记自己的加班工资。春节的法定假日为除夕、初一、初二共计3天(2月2日至4日),加班费应按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初三至初六(2月5日至8日)4天是相邻双休日的调休,如果劳动者加班的话,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果不安排补休,应按日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费。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昨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春节前,很多单位都向劳动者发放了年终奖,在大年三十或者正月初一加班,单位还会给员工发“红包”。年终奖和“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加班员工的加班工资依然要按规定发放。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成都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劳动者节日加班每天最低工资不应低于117.24元。如果劳动者除夕至初二加班,3天法定假日最低可以拿到加班费约351.72元,如果初三至初六4个公休日加班,每日最低工资不少于78.16元。如果7天全加班,那么加班费最低664.36元。

  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者必须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记者姚长寿) (来源: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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