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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披露侵吞粮食补贴款四大作案手法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11日11:15
  频发的侵吞惠农资金案件,一方面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管理上的漏洞。近日,办案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此类案件中“硕鼠”们的4大作案手法。

  手法一:虚报冒领

  2010年12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对泰和县塘洲镇某村村干部刘某、邓某涉嫌贪污案提起公诉。刘某、邓某被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查,在2004年至2010年间,刘某、邓某两人在协助政府部门实施申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发放国家粮食补贴行政管理工作中,通过造假账目、假报表的办法虚报粮食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40余万元,两人从中共同私分8万元据为己有。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所谓虚报冒领,是指夸大种植面积,然后以虚假农户名单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这种类型案件,根据参与人员的不同,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干部造假;另一类是乡、村干部共同造假。

  手法二:积少成多

  抚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南丰县付坊乡财政所干部赵某,利用负责录入该乡粮食直补数据工作,看到种植面积有小数位时就在小数位的基础上省略掉0.1亩,最后减下来种植面积合计有678.67亩。这就是典型的积少成多型作案手法。 “这种作案手段隐蔽性较强,被减掉种粮面积的农户很难发现,即使发现,由于数额不大,以为是误差,也不会追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惠农信息不公开、监控乏力是主因。因此,推行账目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十分有必要。”办案检察官说,另外,正所谓权力只有被监督,才不会滥用,村务账目公开是一个好做法。村干部用权阳光了,群众心里也就亮堂了。

  手法三:截留侵吞

  2010年12月,抚州市进贤县农业局原局长李某因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经查,2006年至2009年9月,李某利用其任进贤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形成决议,规定进贤县农业局在将农业项目专项资金拨给项目单位的同时,要求项目单位返回部分资金,作为账外资金不入账,存入农业局的“小金库”,供农业局日常支配。按这种操作手法,进贤县农业局在与其他单位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收受回扣50余万元。

  同样,在2009年,抚州市金溪县石门乡公塘村5名村干部经商量,决定将新增的可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稻田面积(其中早稻180.1亩、晚稻256亩)隐瞒起来,分到他们5人头上,两年时间共截留私分粮食补贴款2.5万余元,金溪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后进行了查处。

  办案检察官认为,截留侵吞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反映出乡、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

  手法四:重复申报

  2010年12月2日,由抚州市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塘洲镇某村村干部白某,被泰和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2004年至2008年间,白某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实施申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发放国家粮食补贴行政管理工作中,安排该村会计郭某将其承包并已享受国家退耕还林地补贴款的230余亩退耕还林地作为水稻种植面积重复上报,骗取国家粮食种植补贴3万余元,占为己有。

  “重复申报就是将已经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土地,又申报为水稻种植面积,从而领取国家粮食补贴,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办案检察官说,惠农资金被侵吞,既坑害了农民又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为保证惠农资金真正惠农,必须完善制度设计,堵塞漏洞,尽量减少“染指”人员。

  多地频现侵吞粮食补贴案

  湖北省应城市3名村官利用职务之便,合伙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共25万余元,用于开支和私分。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金金元、徐友生、徐想生有期徒刑11年、10年和7年。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某村党支部书记马某等7名村官因贪污窝案被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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