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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规范3月实施 药企5年不达标则停产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2月12日19:43
  中广网北京2月12日消息(记者满朝旭)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今天(12日)对外发布,并将从3月1号起施行。新版规范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一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现有药品企业在5年内达到新规标准,否则停产。

  1998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司司长孙咸泽表示,再次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适应发展趋势,也是药品自身安全的需求。

  孙咸泽: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药品GMP的技术标准有了很大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监管的要求,更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共14章、313条,与1998版相比篇幅大量增加。孙咸泽简要介绍了增加的主要内容。

  孙咸泽:新版药品GMP,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资质的要求,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提高了部分生产条件的标准,对厂房设施分别提出了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以及使用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促使生产企业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而在实施方面,孙咸泽表示,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要符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而现有药品企业要在5年内达到新规要求,否则就要停产。

  孙咸泽:依据产品的风险程度,在这5年内我们将按类别分阶段要求一些品种,要达到新版GMP的要求,比如说高风险的品种,可能就要给的年数稍微短点,对未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和车间,在规定期限后就不得再继续生产药品,什么时候达到你的申请认证,符合要求才行。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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