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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钓鱼执法”被明令禁止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2月13日01:05
  本报讯(郭宏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搜集证据,并据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2月12日,记者了解到,政府令《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月20日起施行,其中就禁止行政机关“钓鱼执法”提出上述明确要求。

  《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预防措施,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除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搜集证据外,也不可以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先放任,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再实施行政处罚,也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这意味着,今后您如果遭遇“钓鱼执法”,可依据《办法》为自己讨个公道。

  此外,《办法》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名词解释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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