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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实施 国家赔偿可口头申请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13日10:02
  根据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5年1月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赔偿义务机关,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一致。为此,需要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做全面修改,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怎样赔付的问题。

  赔偿范围具体明晰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条例明晰这些费用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同时,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申请方式方便可选

  条例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身份证明,即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费用,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条例规定,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如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应当受理或者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

  25个工作日内支付

  条例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对此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条例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自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如此,赔偿支付大概就是25个工作日内赔偿请求人应能拿到费用。

  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也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承担或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六种行为应予追责

  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 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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