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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次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不当手段收集证据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2月14日01:15
  据新华社电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11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并将于本月20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以根治“钓鱼执法”等不正常现象。

  所谓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情处理行为的权力。近年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钓鱼执法”现象,这种行为是行政裁量权扭曲异化的一种典型表现,在行政处罚上行政机关所采用的收集证据方式饱受争议。

  基于上述情形,《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在行政处罚方面,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并据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此外,该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同时也禁止行政机关利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代行其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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