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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征求意见 明确专利代理人执业条件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2月14日05:37
  人民网北京2月13日电 (记者 秦佩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全文公布《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0年12月24日,我国共有专利代理机构799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有11397人,执业专利代理人6438人。2009年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为97.7万件,其中约占70%的专利申请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和提交。

  据介绍,在参考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的基础上,草案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

  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照《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了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条件,使得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制度更加规范,便于公众进行监督。

  为规范行业自律管理,保障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了申请执业证的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情形以及申请、注销、撤销程序等。其中,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四)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劳动合同;(五)申请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草案在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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