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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直门爆炸案嫌疑人被公诉 长期存心理问题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02月15日13:50

  东直门爆炸案公诉至法院 被告人长期存在心理问题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 涉嫌罪名是爆炸罪

  本报讯(记者王巍)记者今日获悉,东直门爆炸案被公诉至东城法院。制造这起爆炸案的被告人雷某因长期存在心理问题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他被控爆炸罪。

  2010年10月21日下午3点20分左右,东直门外大街北侧天恒大厦北侧路边发生爆响。爆炸造成一名路过的30岁美籍男子腿部轻微受伤,据了解该男子在北京语言大学学习中文。事发现场无其他人员受伤及物品损坏。

  爆炸造成当天下午东直门交通几乎瘫痪,拥堵持续到晚上7点以后。

  检方披露,2010年10月19日,雷某在其位于怀柔的暂住地附近的市场,购买了自制遥控爆炸装置材料。21日中午,他从怀柔乘长途车到达东直门。

  在东直门附近徘徊了许久后,当天下午3点左右,雷某将爆炸装置安置在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天恒大厦停车场前绿化带内的树丛中,随后他躲到十余米外的公交车站。

  10月21日下午3点20分左右,雷某引爆自制爆炸装置,将途经此处的一外国留学生炸伤。随后,他将引爆装置丢弃在公交车站附近逃离现场回到四川老家。10月27日,雷某再次潜回北京时被警方抓获。

  案件承办人透露,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雷某长期存在自卑心理,与父母及他人难以沟通,与同事相处困难,于是逐渐产生了厌世情绪,并准备以爆炸的方式报复社会。雷某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已造成人员受伤结果。

  案件已经于2011年1月底审查终结,雷某因涉嫌爆炸罪被公诉到东城法院。

  ●名词解释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项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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