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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杜绝钓鱼执法 禁行政机关用不正当手段取证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2月15日15:35
  人民网沈阳2月14日电 (记者何勇)“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并据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日前出台的《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明确提出禁止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并将于2月20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预防措施,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违法行为。法律专家认为:这是对“钓鱼执法”行为的一个规范,将有助于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裁量权。《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的数额。”此举意味着“天价滞纳金”将不被允许。

  针对行政审批,《办法》规定,省、市、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编制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不得决定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

  作者:何勇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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