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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公诉人出庭统一调配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2月19日01:00
  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李小东) 2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率先在全省出台了《南通市检察机关关于调配公诉人出庭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该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规范调配公诉人出庭机制,提升公诉人能力建设,增强庭审的综合效果而推出的一项新措施。据该院公诉处负责人介绍,《规定》就调配公诉人出庭的原则、范围、产生程序、调配方式与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全面详实的规范。

  《规定》指出,在全市范围内,凡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的案件;各级司法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网络舆论聚焦的热点案件;重大涉黑、涉毒、涉众型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由南通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在全市“公诉人才库”中,根据专业特长调配公诉人,组建公诉团队出庭,以强化指控犯罪的力度。

  《规定》还指出,调配公诉人出庭既可以由市院公诉处根据实际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调配的基层院向市院申请。市院须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调配的决定。调配公诉人出庭既可以在上下级院之间调配,也可以在各基层院之间调配。凡决定调配公诉人的,由市院公诉处统一作出书面决定。调配公诉人出庭需要办理的任命手续,由办案单位在接到调配决定后的一周内协调解决。职务统一为办案单位的助理检察员。被调配公诉人应遵循办案单位的工作程序,由办案单位管理,对办案单位负责。调配公诉人出庭因此而产生的办案保障由办案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市院公诉处对在调配公诉人出庭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编后

  调配公诉人出庭,在检察工作中,已被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有益尝试。它通过对公诉人资源进行时间上、空间上的合理再分配,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最优化和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南通市检察院专门出台规范调配公诉人出庭工作的规定,有利于公诉人调配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这一工作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公诉人资源不足的困难,保障出庭效果和质量,还可以培养出一支善于攻坚克难的精英公诉人队伍。

  作者:徐德高 李小东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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