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8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出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实施细则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实施细则明确,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罚则,明确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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