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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2月24日07:30
  中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马闯 张华杰)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昨天(23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重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期限做出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报告中说:

  李适时: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尤其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草案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草案二审稿对此罪的起刑点是拘役,此次审议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适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建议家中对这一犯罪的触犯,删去该条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上述意见相应修改。

  上午全体会议结束后,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修改,也提出了一些完善这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

  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法棠委员说,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全国人民都非常关心,在问题比较多的情况下,法律上从严打击是必要的。

  宋法棠:建议把生产、销售改为生产、经营。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各环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外贸,等等,仅仅是生产、销售包括不了这些环节。

  对于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草案的二审稿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的,规定为犯罪。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草案的这次修改将其中的第二种情况加上了一个限定条件,李适时在报告中说:

  李适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草案中对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罪的调整,丛斌委员说:

  丛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不支付的,才判刑。犯罪构成,可不是以政府告知没告知犯罪嫌疑人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在刑法理论上是说不过去的。所以我建议把这句话删掉。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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