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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游艇为高档消费品 税额幅度应提高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2月25日17:16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赵艳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车船税法。其中对游艇的征收标准,最低标准从400元上升到6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就此表示,在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上,游艇还是属于高档消费品,税额幅度应该适当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称,对游艇的征收标准,最低标准从400元上升到600元,上升的背景是什么、出于什么考量?

  黄建初表示,游艇征收车船税由国务院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年基准税额,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在上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包括我们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都提出意见,既然现在制定车船税法,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对游艇要征税,游艇的年基准税额还是应该由车船税法进行规定。通过调研,并借鉴国际经验,在二审时规定按照游艇的长度征税,每米400元至2000元。

  黄建初表示,在这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意见,认为游艇和乘用车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乘用车是代步工具,而游艇主要用于休闲娱乐。在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上,游艇还是属于高档消费品,税额幅度应该适当提高。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游艇的税额幅度的下限往上提200元。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游艇大体的长度是8米至30米左右,原来的税额幅度是400元至2000元的话,税额就是3200元至6万元,下限调整到600元的话,税额就是4800元至6万元,同时法律也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的游艇年基准税额的幅度内确定游艇适用的具体税额。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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