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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征税下限提高到六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6日11:58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上,游艇还是属于高档消费品,因此车船税法适当提高了对游艇的税额幅度。

  黄建初说,对游艇征收车船税,在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年基准税额,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在常委会初次审议中以及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都有意见提出,既然制定车船税法,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游艇的年基准税额应该由车船税法进行规定。通过调研,并借鉴国际经验,在二审时草案规定按照游艇的长度征税,每米400元至2000元。在常委会二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意见,认为游艇和乘用车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乘用车是代步工具,而游艇主要用于休闲娱乐,对游艇的税额幅度应该适当提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游艇税额幅度的下限往上提200元。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游艇大体的长度是8米至30米左右,原来的税额幅度是400元至2000元的话,税额就是3200元至6万元,下限调整到600元的话,税额就是4800元至6万元,同时法律也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的游艇年基准税额的幅度内确定游艇适用的具体税额。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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