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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问题的研究进路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2日08:26
  随着《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大体上已经尘埃落定了。然而,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理论研究才刚刚拉开帷幕。

  笔者期待着更多的有识之士“放下架子”,深入到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关注司法改革的最前沿问题。这里蕴含着丰富的理论问题,这里也是理论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

  陈瑞华

  量刑面临的理论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国曾发生过一场声势浩大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者试图通过引进对抗式诉讼的部分因素,以解决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1996年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这场改革的完成。这场改革推动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十余年后,刑事审判领域又发生了一场新的重大变革,那就是发端于量刑领域的程序改革。为规范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曾就量刑程序改革问题在部分地方法院展开了试点,积累了不少经验,对改革试点的效果进行了评估,终于确立了量刑程序的改革方案。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开始试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它标志着一种“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也初步实现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目标。

  随着《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大体上已经尘埃落定了。然而,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理论研究才刚刚拉开帷幕。作为一项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量刑程序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理论问题,也呼唤着法学界对这些理论问题作出适当的回应。比如说,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确立,真的能对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作出适当的调整吗?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这种量刑程序模式会不会导致被告方无罪辩护受到削弱、法官对被告人构成犯罪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为什么应确立一种独立的关系……

  量刑程序的民间试验

  在过去的法学研究中,法学家们习惯于同仇敌忾地推动一场又一场立法运动。在某一立法运动或司法改革项目进行的过程中,绝大部分论著都是围绕着论证改革的必要性、总结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立法方案或司法改革思路等方面来展开的。等到立法修改告一段落,司法改革大体完成,这种“法对策学”研究也就随之基本结束。至于所出台的成文法典或司法改革方案,在法律实践中究竟是否达到了改革者所预期的目标,是否产生了新的问题,原来的改革方案是否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则通常为法学界所忽略。人们似乎已经没有对一项改革实施效果保持持续关注的耐心了。在这一方面,1996年完成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样本。与这场改革实施效果未能达成立法者预期目标相对应的是,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突破对策法学的藩篱,法学界没有提出公认的创新性理论。

  在笔者看来,成文法的颁行只是特定时空范围内的偶然产物,司法改革也不过属于改革者主观意志与客观环境相结合的暂时结果。对于有志于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士而言,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司法改革方案,都仅仅是研究的对象或样本而已。如果说政治家更关心如何制定政策,司法改革者更重视如何推动法律变革的话,那么,真正秉承科学方法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士,则更为强调从经验事实中发现规律,并将规律抽象成为概念、原理和思想,从而作出理论上的贡献。有了这种学术情怀,我们在一项法律改革运动中就会保持独立的精神,不以改革决策者接纳我们的思想作为唯一的目标,而可以对多种改革方案都给予关注,甚至在有条件的时候进行多方面的改革试验。有了这种情怀,我们在一部法律得以颁行,或者一项司法改革方案在全国推行之后,就会仍然关注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命运,运用科学方法评估其实施效果,并为自己的理论研究积累素材。

  三年多来,笔者一直将量刑程序问题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为此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心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试点开始之后,笔者为试验另一种可能的改革思路,在一些基层法院进行了一种“量刑程序的民间试验”。尤其是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究竟是确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还是应构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的模式,笔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和试验。结果发现,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很多基层法院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即便在这些案件中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也不会带来严重的诉讼拖延问题;很多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于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并没有持抵触态度,反而愿意接受这一模式,至少乐于对这一模式进行试验。另一方面,笔者在与山东、河南、贵州三省律师协会合作开展“死刑案件辩护规范”的过程中,发现律师界对量刑辩护的不重视程度,达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而上述三省关于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尤其是其中所包含的量刑辩护的最低工作标准的试行,受到了大多数律师的欢迎。这说明对律师从事量刑辩护工作的规范制定和标准确立,还可以有诸多方面的工作可以开展,有关的司法改革方案还可以进行积极的探索。

  量刑程序改革试验为我提供了一次与司法实践进行“亲密接触”的机会。我第一次发现,那些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拥有那么多“可操作的智慧”,而这些智慧又如此淳朴而亟需进行理论的总结和提炼。我也体会到理论“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乐趣。当我们从实践提炼出了理论,并按照这一理论去设计改革方案时,居然得到了很多资深司法官员的强烈支持。而过去我们曾过分孤傲地宣称自己掌握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用那些源自西方的通行理念“对实践加以指导”,对司法官员进行“理论启蒙”,看来这真有点利令智昏了,构成了一种“致命的自负”。科学的结论要么来自逻辑的推演,要么来自经验的总结和抽象。而我们过去别说作理论研究,就连对待立法修改或司法改革,竟然都缺乏基本的科学态度。

  对量刑问题的多维思考

  本书是笔者近年来研究中国量刑程序问题的成果总结,记录了我对量刑程序改革问题的所思所想。本书对2010年10月开始施行的《量刑程序意见》作出了理论上的解读,分析了主要条文的产生背景和制定理由,并对其实施效果作出了评论。在理论分析方面,本书论证了构建独立量刑程序的主要理由,讨论了量刑程序改革所涉及的主要价值冲突问题,提出了量刑程序改革的三种程序模式,也就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集中量刑模式”、适用于“认罪审理程序”的“交错量刑模式”以及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独立量刑模式”。本书还讨论了与量刑程序实施有关的三个重要问题,也就是量刑信息的调查、量刑建议的设置以及量刑辩护的独立性问题。在量刑程序的研究方面,笔者曾对大陆法系的“一体化程序模式”与英美法系的“分离化程序模式”作过总结和比较,还曾以许霆案件为范例,讨论过中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于这两项相关的研究成果,笔者也放入本书之中,使之成为量刑程序改革的组成部分。

  对于量刑程序问题的研究,笔者才刚刚起步;对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笔者也不过作出了一些初步的探索而已。将来随着对量刑程序改革实施效果的深入认识,笔者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将继续进行下去。笔者也期待着更多的有识之士“放下架子”,深入到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关注司法改革的最前沿问题。这里蕴含着丰富的理论问题,这里也是理论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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