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走”了我的经济适用房?
一女士称被人冒名买经适房 告银行诉请合同无效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黄硕)因名下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导致自己申请经适房失败,王女士却称,她之前从未申请过经适房。王女士因此将银行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判令那份名义上由她和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无效。目前,该案正在朝阳法院审理中。
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她是北京市居民,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2009年,她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却被告知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不得再次申请。
王女士很纳闷,经多方了解才发现,2004年别人以她的名义申请并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室,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王女士经查阅认为,合同非其本人签字,她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故该合同非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无效。
银行答辩表示,其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借款合同时已经严格按照贷款审查流程审查过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即使该合同不是王女士本人所签,但因借款人持有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也可认定其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该购房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银行称,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有人曾代王女士开立银行账户并向银行还款。